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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解除后无法清算能否要回投资款?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05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合伙未签订书面协议,合伙关系解除后无法清算的,合伙人已支付的出资款能否要求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057号生效判决解答:合伙关系解除后分配合伙财产的法定前提是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但如果实际控制合伙财产、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拒不提供合伙账目,导致无法完成清算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结合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合伙运营时长、财产处置情况等因素,酌情判决事务执行人向其他合伙人返还相应的出资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真实案例

陈某与余某口头约定合伙收购某某电玩城,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陈某实际出资5万元,剩余大部分收购款由余某支付。后余某将案涉电玩城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双方就投资款返还产生争议,陈某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返还投资款1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合伙存在盈利,驳回了陈某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余某作为实际控制合伙财产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未妥善保管并提供合伙经营账目导致无法清算,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改判余某返还陈某实际出资款5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057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人合伙尽量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规则、亏损承担方式、合伙事务执行权限、退伙条件及清算流程,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2. 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妥善保管合伙经营期间的全部收支凭证、交易合同、账目台账等资料,若因账目丢失、拒不提供导致合伙无法清算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合伙人发现其他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相关证据,长期不主张权利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默认同意处分行为,难以再主张财产损失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