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签订前期投入的设计费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0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缔约磋商过程中,一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提前开展了合同履行相关工作、产生了实际投入,但最终合同未能签订,能否要求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080号生效判决解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投入方可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一是双方处于缔约磋商阶段,对方作出了足以让你产生合同能够订立的合理信赖的行为;二是对方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比如长期接收你的工作成果、隐瞒需招投标才能签约的重要事实等;三是你因信赖合同能够订立产生了实际损失。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定过错方按实际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原则,也兼顾了双方的过错程度。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 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真实案例
重庆某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乙地质机械有限公司就地质装备产业园A区设计项目展开长期磋商,某甲公司基于对某乙公司的信任,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持续完成了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还配合将A区设计方案与第三方公司的B区方案合图后提交报规,某乙公司也委托第三方审图机构对某甲公司提交的施工图进行了审查。但最终双方未签订书面设计合同,某甲公司此前起诉主张设计费被法院以合同未成立驳回,后又提起缔约过失责任之诉,要求某乙公司赔偿其实际支出的设计费损失90余万元。
法院观点:某乙公司在缔约过程中持续接收、甚至实际使用某甲公司的设计成果,足以让某甲公司对合同成立产生高度信赖,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失合理性等因素,判定某乙公司按照某甲公司实际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维持原判,重庆某乙地质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重庆某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损失445419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080号
- 案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在缔约磋商阶段,若需要对方提前开展部分工作的,应当先签订框架协议或者备忘录,明确该阶段工作的费用承担规则,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缔约方在磋商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所有沟通记录、工作成果交付凭证、实际支出凭证等,一旦产生缔约过失纠纷,上述材料可作为主张损失的核心依据;
- 若项目依法需要走招投标程序才能签订合同的,应当第一时间明确告知磋商方,避免对方因错误信赖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