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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在还款保证书上签字是否要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1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对外大额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配偶仅在还款保证书的担保人栏签字,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127号生效判决解答: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标准是是否存在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便案涉债务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配偶对债务知情并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黄某作为张某的配偶,在案涉24万元借款对应的还款保证书担保人栏签字,属于对该笔债务的事后追认,即便黄某主张其签字是担保行为,也不影响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因此黄某需要对该笔债务中已经到期的12万元借款及对应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张某2023年先后两次向李某借款共计60万元,出具借条确认尚欠45万元,其中24万元的还款保证书上黄某(张某配偶)在担保人栏签字。后李某起诉要求二人共同还款,黄某上诉主张借款不真实、李某为职业放贷人、自己是一般担保且担保期限已过无需担责。

法院观点:李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借条足以证明其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借贷效力,也不能证明李某为职业放贷人;黄某在还款保证书上签字属于对案涉24万元债务的事后追认,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黄某上诉,维持原判,黄某需和张某共同归还到期借款12万元及对应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12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债权人向夫妻一方出借大额款项时,尽量要求配偶共同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议;若借款时配偶未签字,后续签署还款承诺书、保证书等文件时,即使配偶在担保人栏签字,也可能被认定为对债务的追认,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第二,借款人主张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借贷关系不真实的,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仅以款项最终转给第三人的,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否定借贷关系的效力。第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要谨慎,尤其是配偶为另一方的债务签字担保时,要明确签字的性质是担保还是共同还款,避免后续产生超出预期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