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后康复不当致二次骨折 保险公司该赔多少?非医保用药要不要赔?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142号案例实务解读

交通事故后康复不当致二次骨折 保险公司该赔多少?非医保用药要不要赔?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1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自身康复不当导致二次骨折产生的医疗费,赔偿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2. 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用,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142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针对多因一果导致的人身损害损失,法院通常会参考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意见划分责任比例。如果鉴定意见不存在鉴定人无资质、程序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法定瑕疵,其作出的责任参与度认定会作为法院裁判的核心依据。本案中鉴定机构已明确交通事故外伤是导致周某三次住院损失的主要原因,受害人自身不当康复是次要原因,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责任比例失衡的问题。

其次,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法定前提:一是已就“非医保用药免赔”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受害人支出的医疗费确实超过了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的标准,且能明确超出部分的具体金额及对应替代药品信息。本案中保险公司既无法证明非医保费用的具体构成及同类医保替代药的价格,也无法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更不能以另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扣减比例约束本案当事人,因此其要求扣减18%非医保费用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5月,车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重庆市铜梁区与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第一次治疗结束后,2020年11月因未遵医嘱下地负重康复训练,导致骨折处再次骨折、内固定断裂,先后三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12万余元。

一审审理中,保险公司申请对医疗费合理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周某三次住院费用由交通事故外伤(主要作用)、自身康复不当(次要作用)共同导致。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80%的损失共计106464.51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仅承担60%责任,并由车某承担18%的非医保费用。

争议焦点

一是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是否合理;二是保险公司主张扣减18%非医保费用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观点

1. 案涉鉴定意见不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法定瑕疵,依据鉴定意见认定交通事故占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80%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2. 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周某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也无法证明另案中当事人达成的非医保扣减比例适用于本案,因此其扣减非医保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14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康复阶段务必严格遵从医嘱,避免擅自进行负重、剧烈运动等可能导致伤情加重的行为,否则因自身过错扩大的损失需要自行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就诊过程中要妥善保管所有医疗费票据、病历、检查报告、医嘱等材料,作为后续索赔的核心依据。
  2. 肇事方无需当然承担非医保费用:只有在保险公司已就非医保免赔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且能举证证明非医保费用具体金额的情况下,才可能需要由肇事方承担超出医保标准的费用;且另案中双方自愿达成的扣减比例,不会当然适用于后续产生的费用,当事人有权拒绝保险公司无依据的扣减要求。
  3. 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免赔需完成严格的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还要明确列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品种、金额,以及医保目录内同类疗效、安全性的替代药品的价格,仅以“属于非医保范围”为由主张免赔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4. 此外结合本案需要提示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误工时间最长仅能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定残后再主张误工费的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后续治疗费若尚未实际产生且无明确的鉴定意见确定金额的,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