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以公司名义采购建材谁来付款?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1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挂靠人以被挂靠建筑公司名义对外采购建材,货款付款义务主体如何认定?表见代理在这类场景下的适用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188号生效判决解答:若挂靠人此前曾作为被挂靠公司的经办人,与供应商签订过加盖双方公章的书面买卖合同,后续交易中供应商与挂靠人直接对接供货、结算,被挂靠公司也多次向供应商支付备注有对应项目名称的货款,且无证据证明供应商明知挂靠人无授权的,应认定挂靠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公司应当承担货款支付义务;挂靠人个人出具欠款凭证的,属于债务加入,应当与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重庆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梁开高速(重庆段)ZB2合同段劳务分包项目后,挂靠人周某作为经办人,代表某甲公司与渝北区某乙建筑机械经营部签订了金额为79950元的《工程材料买卖合同》,合同加盖双方公章。后续某乙经营部继续向项目供货,周某与经营部对账确认总供货金额为328826元。某甲公司先后向某乙经营部转款共计119950元,所有转款均备注对应项目名称,周某个人另支付货款15000元,尚欠193876元未付。
某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周某同时挂靠其他公司承接同一路段其他项目,案涉货物为其他项目所用,且周某没有代理权,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某甲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应当承担付款义务,周某、王某甲出具欠款凭证构成债务加入,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三方共同承担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18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当严格管控挂靠人员的对外授权,明确禁止挂靠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开展结算;对外付款时应当严格审核款项对应的交易背景,避免随意备注项目名称形成代理权外观;建立统一的收货、对账流程,所有结算凭证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项目专用章,防止挂靠人私自结算给公司带来额外债务。
- 对于材料供应商而言,签约时应当核实对接人的授权委托书,尽量要求对方在合同、对账单上加盖公司公章;送货单应当明确标注对应项目名称、收货人员信息,保留好沟通记录、发票交付凭证;如果发现对接人同时挂靠多个公司的,应当要求对方明确每笔供货对应的项目主体,避免后续出现主体推诿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