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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混凝土破碎外运”是否需单独计取破碎费?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1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中,施工内容标注为“混凝土破碎外运”的,总包方能否以其与业主的结算无混凝土破碎单独列项为由,拒绝向分包方支付混凝土破除的对应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195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混凝土破碎是混凝土外运的前置必要施工工序,符合工程施工常规逻辑,除非总包方能够举证证明案涉混凝土破碎工作由第三方主体完成,否则应当推定分包方已完成破碎工序,对应费用应当按照“混凝土破除+外运”的标准计取; 其次,总包方与业主方之间的结算约定仅约束总包与业主,不能直接对抗分包方的结算主张,除非双方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分包结算完全以总包与业主的结算结果为唯一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6年,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包方将重庆北碚万达广场项目土石方工程分包给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双方签订《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包含土石方开挖、渣土弃置等内容。工程完工后双方就结算产生争议,核心争议点为“场内混凝土破碎外运”项目是否需要单独计取混凝土破除费用:总包方主张其与业主的结算清单中无混凝土破碎独立列项,分包方仅完成了外运义务,不应计取破碎费用;分包方主张其已完成全部破碎+外运工序,应当全额计取费用。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认定按“混凝土破除+外运”标准计取费用,判决总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1716845.65元及相应利息,总包方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混凝土破碎系外运的前置程序,分包方主张纳入鉴定范围符合施工常理,总包方未举示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混凝土破除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一审法院采信“混凝土破除+外运”的计价标准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19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施工项目的计价包含的工序范围,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产生歧义,减少后续结算争议; 2. 分包方施工过程中,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新增的施工内容,要及时留存施工签证单、现场照片、施工日志、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自身实际完成的施工内容,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3. 总包方不得以其与业主的结算约定直接对抗分包方的结算权利,若要将与业主的结算作为分包结算依据,必须在分包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4. 双方对结算金额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固定争议金额,高效推进纠纷解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