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项目未开工发包人应付设计费还是咨询费?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2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因故未开工,发包人主张仅需支付咨询费无需支付设计费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24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定费用性质,若合同约定的“咨询费”仅针对设计成果交付后,项目一年内未开工时设计人履行设计交底、技术支持等附随义务产生的额外工作量费用,则该费用不能取代合同约定的对应阶段设计费。只要设计人按合同约定交付了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发包人就应当按约定的付费节点支付设计费,无权以项目未开工为由拒付或者改付咨询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本章(建设工程合同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12月,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与重庆市某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设计费按20元/㎡计算,其中方案设计费占25%、施工图及后期服务费占75%,付费节点为提交施工图后3日内付至总设计费的90%,剩余10%竣工资料盖章时支付。合同同时约定: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一年内项目未开工,设计人仍需负责交底、技术支持等工作,可就额外工作量收取咨询服务费。
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人完成的方案设计通过了当地规划部门审核,2019年9月前先后向发包人邮寄交付了施工图,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10个工作日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后项目因土地出让方未完成拆迁、未交付土地导致始终未开工,发包人仅累计支付设计费330507元,主张项目未开工仅需支付咨询费、要求设计人返还超付费用,设计人遂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设计费1098487元及违约金、律师费。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的咨询费仅针对设计人履行附随义务产生的额外工作量,并非取代约定的设计费,合同也未将项目开工作为设计费支付的前提条件;设计人已提交对应阶段设计成果,发包人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应当按约定支付对应阶段设计费;案涉合同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商事合同,权利义务对等,不属于格式合同,相关违约条款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二审驳回发包人上诉,维持原判:发包人需支付设计人设计费1098487元及按LPR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9万元,发包人原一人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发包人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240号
-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设计单位:交付设计成果时应当保留完整的签收记录、邮寄凭证、沟通记录,合同约定异议期的,发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直接视为认可设计成果,可直接主张对应阶段设计费,无需以项目实际开工为前提。
- 对发包人:收到设计成果后如果存在质量、深度问题,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存沟通记录,不得仅以项目未开工为由拒付已经完成阶段的设计费;签订设计合同时可明确约定设计费支付与施工图审查通过、项目开工等节点挂钩的条款,避免后续争议。
- 商事主体协商一致签订的官方示范文本不属于格式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违约条款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要随意以格式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免责,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