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放弃劳动权益的离职协议还能反悔索要工资和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2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为顺利退回入股资金,与用人单位签订约定“劳动报酬已结清、自愿放弃经济补偿及其他劳动权益”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事后能否以用人单位存在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协议并索要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298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否则不得随意反悔。 实践中,股权投资、集资等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属于完全独立的两类法律关系,若用人单位仅口头承诺“离职即退股”,未将退股约定纳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未将退股作为劳动者放弃劳动权益的前置条件,劳动者仅以“公司未兑现退股承诺”为由主张签订协议时遭受欺诈的,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签字的法律后果有清晰认知,签字后再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协议的,需要承担极高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王某于2023年1月入职重庆某果品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编导,双方约定年薪税前17万元,按月发放1万元,剩余部分年底结算。2023年12月,王某向公司转账35万元认购奖励股份。2024年4月,王某听闻公司“先离职先退股、90日内全额退股金”的口头承诺后,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除2024年3月1日至4月9日工资外,所有劳动报酬已结清,王某自愿放弃经济补偿、失业待遇损失,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无任何争议”,同时签订股份退出确认函约定90日内退回35万股金。协议签订后公司未兑现退股承诺,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主张签订解除协议时遭受公司欺诈,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6.25万元、违法解除赔偿金4.25万元。
争议焦点:案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因存在欺诈可撤销,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观点: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公司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退股事宜属于股权投资法律关系,与案涉劳动争议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协议未将退股作为王某放弃劳动权益的前提条件,且协议明确约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效力的情形”,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签字的法律后果,案涉协议合法有效。此外,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条件。
裁判结果: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王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298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务必明确权利义务边界:若用人单位以退股、发放年终奖、报销费用等其他事项作为劳动者放弃劳动权益的条件,必须将该条件明确写入协议条款,注明“用人单位兑现前述条件后,劳动者才放弃相关劳动权益”,不要轻信口头承诺,避免两类法律关系混淆导致维权受阻。 2. 主张协议可撤销需留存充分证据:若确实存在被欺诈、胁迫签订协议的情形,需留存签订协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双方沟通的完整聊天记录等证据,仅口头陈述遭受欺诈的,因举证不足很难被法院采信。 3. 不同法律关系需分路径维权:本案中王某的35万股金退还诉求属于股权投资或合同纠纷范畴,无需与劳动争议捆绑处理,可另行搜集证据提起诉讼主张权利,避免因混淆法律关系耽误维权时机。 劳动者在签订离职相关协议前,建议先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充分评估协议内容的法律风险,避免贸然签字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