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承包建设工程劳务能否要求总包方承担工程款连带责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3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场景中,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包人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项目总包方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过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能否计入工程总结算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32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无资质的个人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的,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欠付工程款。其次,合同相对性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否则无权要求非合同相对方的总包单位承担付款责任。第三,对于未经过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承包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量已实际施工且经合同相对方认可的,该部分金额无法计入工程总结算金额。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真实案例
2021年5月,王某与重庆某乙有限公司签订《天棚腻子内墙涂料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重庆某乙有限公司将重庆合川花滩国际新城三期·瑞庭项目的腻子、内墙涂料劳务分包给王某施工,王某无相应施工资质。合同签订后王某完成了施工,案涉项目已于2023年4月20日交付使用。
王某因工程款结算争议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重庆某乙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73386.63元,总包方重庆某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将14350.4元未双签工程量计入结算金额。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重庆某乙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工程款57447.43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王某的合同相对方为重庆某乙有限公司,重庆某丙有限公司作为总包方既非案涉工程发包人,也与王某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未双签部分工程量已经双方确认,该部分金额不计入结算,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32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一是个人承接建设工程劳务前,应当核实分包方的资质及发包身份,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施工过程中所有工程量签证、增项确认、结算文件均应当留存原件,并及时要求合同相对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出现“未双签”工程量无法举证的风险;二是主张工程款时应当以合同相对方为首要被告,仅在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下,才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得随意要求无合同关系的总包方承担付款责任;三是不同项目的工程款应当分别主张,避免将其他项目的工程款纳入本案诉请,导致该部分请求被法院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