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 单位调岗后不给办公电脑逼员工走能要经济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341号案例实务解读

单位调岗后不给办公电脑逼员工走能要经济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3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因合规整改需要对员工进行合法合理的整体调岗后,未向员工提供开展新岗位工作必需的办公设备,员工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341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本身合法合规、不具有侮辱性或降薪性质,也不能免除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定义务。若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必须依托特定办公设备才能开展,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有权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克扣工资、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其他违法情形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将更为充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8月1日,聂某入职重庆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协商专员,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5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提成组成。2024年5月,该律所因违规开展非诉法律服务被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整改,禁止辅助人员主导案件办理。2024年8月16日,律所将聂某在内的47名辅助人员统一调岗为裁判文书数据整理岗,调整后未为聂某配备开展数据整理工作必需的办公电脑,同时还存在克扣聂某工资190元、拖欠2024年7月提成工资3670元、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聂某先后向律所邮寄《调岗调薪异议通知书》《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聂某的大部分请求,律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调岗本身是律所因合规整改作出的整体调整,未对劳动者薪资作出不利变更、不具有侮辱性,调岗行为本身合法;但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内容为裁判文书网数据整理,办公电脑是开展工作的必需劳动条件,律所未予提供的行为已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同时律所还存在克扣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情形,聂某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律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重庆某律师事务所的上诉,维持原判,律所需向聂某支付提成工资3670元、扣发工资190元、经济补偿金26018.33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248.3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4731.0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34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提示:遇到调岗不要直接旷工失联,第一时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单位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若单位故意不提供办公设备、取消工位等,要及时通过拍照、录像、发函要求提供劳动条件等方式固定证据;被迫离职时不要写“个人原因”,要在解除通知中明确列明所有单位违法情形,避免后续维权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若同时存在单位克扣工资、未付加班费、未缴社保等情形,一并作为解除理由可大幅提升胜诉概率。
  • 对用人单位提示:调岗即便合法合理,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条件,不得通过取消工位、收回办公设备、断网等方式变相逼退劳动者,否则反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现行法律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无论金额大小均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拖欠劳动报酬;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