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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无效后已结清工程款再起诉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4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违法转包、分包被认定无效后,施工方已经与发包方就工程款结算、费用分担达成一致且款项已全部支付完毕,施工方事后反悔起诉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法院是否会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41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方有权主张参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如果双方已经就全部工程款、应扣费用等完成对账确认,且款项已经实际支付完毕的,视为双方就债权债务已经结清,施工方事后反悔无合理依据的,法院不予支持。其次,若施工方明知买标、商务费等违法费用的存在,对账、领款时均未提出异议,事后再主张不应扣除相关费用也未举证证明该费用应由他人承担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最新案例

2022年重庆市潼南区某环境局将案涉环境整治工程发包给重庆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某公司转包给彭某,彭某又将隔离网建设、化粪池修建、绿化等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施工,各方的转包、分包行为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23年1月涂某作为重庆玖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王某发送结算表,王某对其应收总款3235201.57元无异议,2023年12月双方对账后,彭某的妻子涂某甲向王某支付了全部尾款。

后王某起诉主张玖某公司、涂某、彭某欠付其工程款8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48万余元的诉请。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新的付款证据,证明全部款项已经结清,且王某对账、领款时均未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买标费等费用应由他人承担,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415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均属无效,施工方在承接工程时应当核实发包方资质及发包权限,避免合同无效后权利受损;
  2. 工程完工后结算时,应当仔细核对工程款金额、扣项明细,对不认可的费用要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异议,一旦签字确认或者接收尾款后再反悔,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买标、商业贿赂等违法费用即使实际产生,法律也不予保护,参与各方均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切勿参与此类违法操作;
  4. 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一定要留存书面结算协议,付款方要留存全部转账凭证,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