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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工地干活对方不认雇佣还说结算单是假的能要到劳务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4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后,接受劳务一方主张双方是劳务转包关系而非劳务雇佣关系,且称出具的劳务费结算凭证是为套取工程款的虚假材料,劳务提供者能否直接依据结算凭证主张劳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416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区分劳务合同关系与劳务转包关系,核心看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果双方事先协商了固定劳务报酬标准、劳务提供者主要从事管理或劳务工作、不承担工程盈亏风险,一般会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如果约定按工程量结算、劳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工人施工、自负盈亏,才可能被认定为转包关系。

2. 一方出具的书面劳务费结算凭证,在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属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法院会直接作为认定欠款事实的依据。主张结算凭证为虚假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劳务提供者代其他工人领取的工资、代为支出的项目费用,不属于其个人的劳务收入,接受劳务一方无权主张用该部分款项抵扣应付的个人劳务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9月,廖某元与杨某明通过电话协商,约定杨某明的劳务报酬为15000元/月,到廖某元承包的四川南充至成都高速公路扩容项目负责现场管理工作。2025年1月,项目方向杨某明转账支付了15000元民工工资。2025年2月8日,廖某元向杨某明出具劳务费结算凭证,明确载明欠付杨某明劳务费49374元。后杨某明因廖某元拒不付款诉至法院,廖某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是劳务转包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结算凭证是为套取工程款的虚假材料、杨某明领取的19500元应抵扣欠款。

争议焦点:廖某元是否应当向杨某明支付劳务费49374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观点:首先,双方有事先协商固定月工资的通话记录,杨某明实际提供劳务并领取过工资,符合劳务合同关系的特征,廖某元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转包约定,其转包主张不成立。其次,廖某元主张结算凭证为虚假,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后,杨某明领取的19500元明确注明是车费和其他工人的工资,且杨某明已将代领的工资全部转发给对应工人,不属于杨某明的个人劳务收入,不能抵扣案涉劳务费。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廖某元的上诉,维持原判,廖某元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明支付劳务费493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9374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416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提供劳务还是承接工程,一定要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款项性质、结算标准、支付方式;如果是口头约定,一定要留存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本案中杨某明提交的通话录音就是认定劳务关系的核心证据。

2. 结算时一定要出具书面结算凭证,明确载明款项性质、金额、付款时间,签字捺印确认;不要为了“套取工程款”等目的签署虚假的结算材料,不仅可能涉嫌违法,还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债务风险。

3. 如果代领工人工资、代为垫付项目费用,一定要在收款凭证上明确注明款项用途,同时留存好转账给工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避免被认定为个人收入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4. 如果遇到劳务欠款纠纷,要尽快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对证据收集、诉讼流程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提高维权效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