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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签了合作合同被考勤发保底算不算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4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网络主播与MCN公司签订了明确约定“不建立劳动关系”的独家直播合作合同,同时公司对主播进行考勤管理、发放保底收益的,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441号生效判决分析:网络主播与MCN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既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或合同中的“非劳动关系”约定直接判定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能仅因存在考勤、保底收益就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核心要从两个维度判断:一是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合意,二是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即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在本案中,首先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独家直播合作合同》已明确约定不谋求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对此知情且同意,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基础;其次,从履行情况看,牛某的报酬以直播打赏分成为核心,保底收益仅为合作前期的补足机制,并非劳动关系下的固定劳动报酬;公司对牛某的考勤、直播时间安排是基于团播模式的行业特性和合作需求,并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性劳动管理,也未要求牛某遵守公司适用于普通员工的规章制度,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人身和组织上的隶属关系。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3月,牛某通过重庆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发布的主播招聘信息入职,期间接受公司指纹考勤管理,公司向其支付了部分款项。2024年5月2日,双方签订《主播艺人独家直播合作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约定牛某每月直播时长不低于156小时,接受公司的直播内容、时段安排,收益采用“每月保底9000元+打赏分成”模式。2024年6月双方发生争议,牛某申请劳动仲裁,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牛某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牛某与某甲公司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6月5日期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首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明确排除劳动关系的建立,缺乏缔结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牛某的报酬采用“打赏分成+保底补足”模式,与劳动关系下固定劳动报酬的计付规则不符;第三,公司对牛某的直播安排、考勤要求是基于直播行业团播模式的合作必要安排,并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性劳动管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人身隶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因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牛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某甲公司无需支付牛某工资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441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不要仅凭招聘信息中的“底薪”“入职”“考勤”等表述就默认双方是劳动关系,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性质条款,明确是劳动合同还是合作合同。如果实际履行中,公司要求你遵守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规章制度、按月发放固定工资、缴纳社保,哪怕签的是合作合同,也要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后续可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2. 对MCN等新业态用工企业而言:如果确属合作关系,应当避免使用“招聘”“入职”“工资”“员工”等劳动用工类表述,合同中明确合作的权利义务,报酬约定突出分成属性,对主播的管理仅限定在与直播合作直接相关的范围内,不要要求主播遵守公司针对普通员工的劳动规章制度,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建议为合作主播购买商业意外险,降低合作期间的意外风险。

3. 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是“从属性”判断,本案中仲裁委与法院的认定差异,核心就是对管理行为性质的判断:为合作开展的必要管理不属于劳动管理,只有具有支配性、人身隶属性的管理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工方,都应当注意留存履行过程中的各类证据,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