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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人员未获授权签字的结算单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4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获得合伙人明确书面授权的项目管理人员签字的结算单,能不能对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472号生效判决解答: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即便项目管理人员没有明确的书面授权,其签字的结算单也可以对发包方合伙人产生效力:首先,签字人员确为合伙人聘请的项目管理人员,其签字行为属于履行项目管理的职务范畴;其次,结算内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再次,合伙人事后存在支付部分结算款项、未对结算提出异议等追认行为的,更能印证结算单的合法性。同时合伙人内部对人员权限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劳务提供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真实案例

2021年李某和陈某合伙承包重庆某学校健康教育中心装饰工程,李某与黄某签订木工劳务合同,约定黄某承包项目木工部分劳务,包工包小型工具。2022年5月黄某完成全部施工后,陈某聘请的施工员鄢某、王某等人与黄某共同核对工程量后签署结算单,确认总劳务费3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5万余元,尚欠21万余元,龙某在结算单上明确承诺欠款于2023年4月30日前付清。结算后鄢某代为支付黄某2万元,剩余205446元一直未付,黄某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陈某为案涉项目合伙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龙某出具还款承诺属于债务加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支持黄某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结算人员没有获得自己的授权,结算单无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签字人员是陈某聘请的项目管理人员,履行结算核对属于职务行为,且李某作为合伙人未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结算后还实际支付了部分款项,因此结算单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472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务工人员承接劳务项目时,尽量与明确的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核实发包方的身份、合伙情况,最好要求所有合伙人共同在合同上签字,避免后续找不到责任主体;
  2. 结算时尽量要求发包方的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如果只有项目管理人员签字,要注意保留管理人员是发包方员工的证据,比如工牌、之前的付款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避免后续发包方否认签字效力;
  3. 如果有第三方承诺愿意支付欠款的,一定要让其在结算单上明确写下还款承诺并签字确认,后续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 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合作约定仅对合伙人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的劳务提供者,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内部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