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无甲供材约定时能否扣除甲供材费用?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5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包工包料,未约定甲供材条款的情况下,发包方主张存在甲供材要求从工程款扣除相应费用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505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甲供材条款,若发包方能够提交采购凭证、收货单据等证据证明甲供材实际用于案涉工程,且承包方无法举证证明对应材料系自行采购的,法院会采信甲供材事实,支持从工程款中扣除对应甲供材费用。本案中虽然合同约定包工包料,但发包方提交了甲供材的采购、交付证据,承包方认可甲供材事实,实际施工人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行采购了对应精装修必备家电,因此法院采信了扣除甲供材费用的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陈某作为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挂靠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承接重庆某有限公司发包的重庆某项目5#、6#样板房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陈某起诉要求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一审中发包方重庆某有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甲供材,鉴定机构出具两份鉴定意见:扣除甲供材造价2217290.10元、不扣除甲供材造价2337086.55元。一审法院采信扣除甲供材的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后,陈某以不存在甲供材为由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行采购了案涉精装修必备家电,甲供材证据具有效力,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50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方/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妥善留存所有材料采购的付款凭证、收货单据、供货合同等资料,即使合同约定包工包料,也需要留存完整的采购记录,避免发包方主张甲供材时无法举证反驳;
- 发包方若需要将材料供应方式从约定的包工包料变更为甲供,应当及时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所有甲供材交付时应当要求承包方授权的现场人员签字确认,明确标注材料用于的具体项目,避免结算时产生关联性争议;
- 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注意所有与发包方、被挂靠方的沟通留痕,涉及工程量、材料供应、工期等核心事项的变更必须取得书面确认,避免结算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