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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能推翻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5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主张对方存在逃逸、无证驾驶等过错的,能否推翻已生效的事故责任认定,免除自身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531号生效判决解答:交警部门经法定程序作出、且经复核维持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如果当事人仅口头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责任认定有误,但无法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认定书内容的,法院将依法采信责任认定书的结论,当事人仍需按照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义务。

本案中李某虽反复主张王某存在逃逸、无证驾驶等过错,但未提交任何初步证据佐证,最终法院调取的现场监控反而印证了责任认定书的正确性,李某的主张未被采纳,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5年5月5日,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重庆大足区某十字路口时,因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刮撞,造成王某及车上乘客张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王某、张某无责,李某申请复核后,上级交警部门维持了原认定。张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大部分诉请,扣除李某已支付的1万元后,判决李某还需赔偿81026.87元。

法院观点: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经法定程序作出,且经复核维持,与二审法院调取的现场监控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合法有效。李某主张的王某逃逸情节与监控显示内容完全不符,其主张的王某无证驾驶也无任何证据支撑,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张某因李某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李某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531号
  •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务必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仅口头提出异议、不按程序申请复核的,很难改变认定结果。
  2. 主张对方存在逃逸、无证驾驶、违规载人等过错的,一定要同步收集对应的证据,比如现场监控、行车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对方车辆信息等,仅口头主张无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会采信。
  3. 诉讼过程中要重视程序性权利:如申请鉴定、证据质证等,若收到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将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4. 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也可能产生高额赔偿,建议车主根据车辆使用频率购买对应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降低意外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