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挂靠施工欠付劳务费能找被挂靠公司要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5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挂靠施工欠付劳务费能找被挂靠公司要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5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挂靠人拖欠劳务班组劳务费,被挂靠的施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559号生效判决分析: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彭某与上海某工程公司系挂靠关系,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被挂靠单位需要对挂靠人欠付的劳务班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也未对该类责任进行约定;同时王某某作为劳务班组承包人,并非单纯提供劳务的个体农民工,不符合被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适用情形,因此上海某工程公司无需对案涉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本条仅适用于个体农民工讨薪情形,不适用于本案劳务班组承包情形)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彭某挂靠上海某工程公司承接重庆丰都某文化产业园建设项目,后将项目主体劳务分包给王某某班组。2022年10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总费用合计2881583.6元,扣除王某某自愿另案主张的钢管租金赔偿款、已付工伤医药费及彭某已支付的1023222元后,彭某尚欠1564443.6元劳务费未付。王某某起诉要求彭某支付欠付费用,同时主张上海某工程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上海某工程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是否需要对彭某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首先,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定依据或当事人约定,本案中既无法律规定被挂靠方需对挂靠人欠付的劳务班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也未作出相关约定;其次,王某某是劳务班组的承包人,其计取的费用包含班组利润、材料费用等,并非单纯提供劳务换取工资的个体农民工,不符合被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因此王某某要求上海某工程公司担责的主张不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1564443.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64443.6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559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务班组承接工程时,建议尽量直接与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不要仅与个人挂靠方签订协议,避免后续出现挂靠方失联、无力付款时无法向施工单位追责的风险;
  2. 如果是个体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清偿责任,该情形与本案劳务班组承包的情形适用不同法律规则,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直接向施工单位主张权利;
  3. 双方办理结算时,尽量要求施工单位加盖公章确认,不要仅由挂靠方个人签字,否则后续很难证明签字行为对施工单位发生法律效力,增大维权难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