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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完整变更签证的施工增项能否计入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5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增项没有完整的变更签证手续,但是已经实际施工完成且工程验收合格的,对应的工程款是否应当计入结算总价?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571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有证据证明增项施工是受发包方指令实施、增项工程已经实际完成,且发包方在施工过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即便没有完整的变更签证手续,对应的增项工程款也应当计入结算总价;若发包方当庭明确同意对工程量变更据实结算的,法院更会对该部分工程款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与重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承包天澜道11号项目多栋楼的门窗、栏杆、百叶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多项增项,其中防火墙栏杆加高、阳台栏杆节点变更、楼栋增加钢副框三项增项无完整的变更签证手续。工程竣工后除少量因发包方原因未完工的内容外,其余均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因增项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承包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三项增项有发包方下发的工程指令单、双方确认的竣工图为证,鉴定机构现场勘验确认已经实际施工完成,发包方在施工、验收全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且工程已经交付业主使用,发包方当庭也同意对工程量变更据实结算,因此该部分增项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总价款。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工程款298万余元及利息,承包方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方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571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增项时,应当第一时间要求发包方出具正式的工程指令单、变更签证单,若发包方暂无法出具书面手续,也要留存好微信/钉钉沟通记录、工作联系函、竣工图、现场施工照片等证据,避免后续结算时无据可依。
  2. 发包方如果对施工内容、工程量有异议,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若在验收、交付阶段均未提出异议,后续再以无签证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若因发包方原因长期阻却施工、验收、结算条件成就的,施工方应当及时发函固定证据,无需等全部工程完全完工即可就已验收合格部分的工程款主张权利,避免长期拖欠造成资金压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