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5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资质的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建设工程后,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发包人以子公司享有对承包人的债权为由主张抵扣欠付工程款的,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57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或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完成建设工程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仅在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其次,发包人以第三方(包括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债权主张抵扣自身欠付工程款的,需举证证明该债权与案涉工程直接相关、且各方已就抵扣达成一致合意,否则该抗辩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 第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新案例
2019年,重庆某甲开发公司(发包人)将重庆市长寿区某绿化EPC总承包项目发包给重庆某乙建设公司,某乙公司随即与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高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给高某施工。2019年7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高某与某乙公司完成结算,确认某乙公司欠付高某工程款828430元。
因某甲公司尚欠某乙公司751200元工程款未支付,高某起诉要求某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同时要求某甲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一审法院支持高某诉讼请求后,某甲公司以高某并非实际施工人、其控股子公司已代某乙公司清偿债务、欠付工程款已抵扣为由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甲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57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自然人承揽建设工程时,务必留存完整的施工凭证,包括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合同及付款记录、工人工资发放凭证、与发包/承包方的沟通记录、验收文件、结算协议等,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自身实际施工人身份。
- 发包人若主张以第三方债权、代付款抵扣欠付工程款的,应当提前与承包人、第三方签订书面抵扣协议,明确抵扣款项与案涉工程的对应关系,避免诉讼阶段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的权利范围仅限定为欠付工程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等不属于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畴,该部分费用建议优先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