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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上班领工资还缴个税为啥不算劳动关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6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领域务工人员长期在总包单位项目工作,由关联劳务公司按月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必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650号生效判决分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核心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人身隶属性、组织隶属性与经济隶属性,不能仅凭工资发放记录、个税申报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在建筑工程领域,总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再分包给班组,由总包或劳务公司统一代发班组劳务费是行业普遍操作模式,该模式下的工资发放本质是代付劳务报酬,而非基于劳动关系的工资支付。

同时,关联公司之间仅存在持股关系,无证据证明存在人员、业务、财务混同及共同管理劳动者的情形,也不能直接认定为混同用工、要求关联公司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的责任。本案中邓某虽提交了银行流水、个税记录等证据,但未举证证明其与两公司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未证明接受两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人事考核等核心用工管理事实,因此法院未支持其关于劳动关系的主张。

法律依据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新案例

邓某主张其于1998年12月入职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2月起由关联的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工作、发放工资,长期在两公司的多个建筑项目从事放线、加油、值班等工作;因两公司未缴纳社保、未签劳动合同、未休年休假等,邓某于2024年10月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起诉要求确认与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未休年休假工资、养老保险损失等共计近80万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邓某与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未举证证明招聘其的人员系两公司员工、有权代表公司招录,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接受两公司的日常考勤、规章制度管理等体现劳动关系人身隶属性的核心事实;劳务公司按月发款、代扣个税系建筑领域劳务分包后代付劳务费的常见操作,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工资支付;两公司虽存在持股关系,但无证据证明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65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明确用工主体是维权第一步:建筑务工人员不要仅凭“在总包项目上班”“劳务公司发工资”就默认和总包或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入职时务必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内容、薪酬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因主体混淆导致维权受阻。
  2. 劳动关系认定需聚焦“三性”举证:日常要注意留存体现人身、组织、经济从属性的证据,比如公司人事部门的工作安排通知、加盖公章的考勤记录、员工手册签收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仅靠班组长的工作安排、工资代发流水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 个税申报不等于劳动关系:税务机关的个税申报记录仅能证明款项支付方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因建筑领域代发劳务费普遍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不能仅凭个税记录倒推劳动关系成立。
  4.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需充分举证:若主张关联公司混同用工,除证明持股关系外,还需举证证明两公司存在人员交叉任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管理边界模糊等事实,仅持股不足以认定混同用工责任。
  5. 劳动关系不成立仍有维权路径:若确实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务工人员可依据劳务合同关系向实际招用你的班组长、劳务分包单位主张欠付的劳务报酬,若因工受伤也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并非只有劳动关系一条维权路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