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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超量交付货物未提异议要不要付钱?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6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定作人收到承揽人超合同约定成套数量交付的零件,未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是否需要按照实际收货量支付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679号生效判决分析:若承揽合同未明确限制交付货物的数量上限,且约定了收货后一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验收通过的条款,定作人实际签收货物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就货物数量、成套性等问题提出书面异议,也无法举证后续曾就上述问题向承揽人主张权利的,视为定作人认可实际收货数量,应当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金额支付对应货款。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的,定作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的,还需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合理律师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重庆某甲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某乙机械厂签订《四驱产品加工销售合同》,约定某乙机械厂为某甲机械公司加工生产四驱产品零件不低于1000套,同时约定:需方收到货物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验收通过,货到后15天付清余款,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成本。2024年5月8日某乙机械厂完成交付,部分零件数量超出1000套对应的需求,某甲机械公司工作人员签收货物并办理入库,未在约定异议期内提出任何异议。某甲机械公司仅支付4万元货款后拖欠剩余款项,某乙机械厂遂起诉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5000元。

争议焦点

超合同约定成套数量交付的零件是否应当计价,逾期利息、律师费是否应当由某甲机械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合同仅约定交付产品不低于1000套,未限制交付数量上限;某甲机械公司签收货物后未在合同约定的10天异议期内提出数量或成套性异议,也未举证在收货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曾就数量问题提出过异议或退货申请,且在某乙机械厂多次催款时均未对供货数量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实际收货量,应当按实际交付金额支付货款。某甲机械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利息及某乙机械厂支出的合理律师费。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重庆某甲机械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璧山区某乙机械厂支付货款64073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律师费5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679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揽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交付货物的数量范围、是否要求成套交付、异议期限及异议提出方式,避免后续就供货数量产生争议;
  2. 定作人收到货物后,务必在约定或法定的异议期内就货物质量、数量、规格、成套性等问题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好异议送达凭证,否则逾期未提异议的将视为验收通过,需承担全额付款责任;
  3. 承揽人交付货物时应当留存好对方签字确认的签收凭证,如对方要求超量补货的,最好留存书面沟通记录或补充协议,避免后续对方以超量交付为由拒绝付款;
  4. 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的条款,能够有效降低守约方的维权成本,发生纠纷时合理律师费可向违约方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