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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家具被商家更换品牌算欺诈能要三倍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6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定制家具时约定了特定品牌,商家实际交付其他品牌家具,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要求三倍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698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消费欺诈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二是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了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案涉家具的设计图纸明确标注了实际交付品牌名称、产品外包装也印有对应品牌标识,消费者全程参与收货、安装过程未提出异议,且两个品牌家具价格差距明显,法院据此认定消费者应当知晓品牌变更情况,商家不存在欺诈故意,因此未支持消费者的三倍赔偿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3年2月,董某甲的丈夫张某在曹某经营的某甲品牌家具专卖店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定制某甲品牌家具,先后支付货款合计14万元,后双方协商调整定制方案,最终确定货款金额为98682元。曹某实际交付的家具为某乙品牌,董某甲认为曹某存在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主张三倍赔偿共计近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董某甲一方曾到曹某经营的某乙品牌专卖店考察产品、到其他业主家查看某乙品牌家具的安装效果;其次,曹某发送的设计图纸底部明确标注某乙品牌字样,董某甲一方已确认图纸;第三,家具送货时外包装印有某乙品牌标识,安装人员穿着带有某乙品牌LOGO的工作服,张某全程参与收货、安装未提出异议;最后,某甲品牌对应定制方案报价十几万元,某乙品牌方案仅9万余元,两者价差明显。综上,法院认定曹某不存在欺诈故意,判决驳回董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69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消费者签订定制类商品合同时,一定要将品牌、材质、工艺、规格等核心参数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不要仅以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为准,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 收货验收时要仔细核对商品标识、参数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有异议要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商家提出,同时留存沟通记录、实物照片等证据,不要仅口头反馈也不要拖延提出异议;
  3. 若发现商家存在调包商品、以次充好等欺诈嫌疑,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必要时可申请第三方机构对商品进行鉴定,再依法主张维权;
  4. 选择在商场承租展位的商家消费时,可优先选择管理规范、有先行赔付承诺的正规卖场,一旦出现商家违约的情况,可要求卖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