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保期满发包方拒退质保金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7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质保期满后,发包方以承包方未提供物业公司认可文件、存在未整改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还质保金是否合法?承包方主张质保金是否受申请文件前置约定的限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71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案涉质保金退还条件已成就的核心前提是质保期届满,本案中双方一致确认工程2023年1月集中交付,按合同约定2年质保期到2025年1月届满,发包方未举证证明质保期内曾通知承包方整改质量问题、也未举证证明实际产生了维修费用,仅以质保期届满后发送的整改函拒付质保金无事实依据。其次,合同约定申请质保金需提供发包方或物业公司认可文件,属于双方对自行结算流程的约定,若发包方恶意拖延配合出具文件,承包方有权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不受该前置流程的限制。最后,案涉质保金金额已经双方此前调解书确认的结算总价明确,发包方应当全额退还质保金并支付逾期退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重庆某甲公司(发包方)与重庆某乙公司(承包方)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款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自房屋集中交付之日起算,申请退还质保金需提供发包方或其指定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案涉工程2021年7月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1月集中交付业主,2024年双方通过民事调解书确认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已结清,结算总金额为4073432.57元。2025年1月质保期届满后,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未提供物业公司认可文件、存在未整改质量问题为由拒退质保金121923.86元,某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质保期已届满,某甲公司提交的整改函系质保期届满后发出,未举证证明实际产生维修费用;其次约定的物业公司认可文件系自行结算的流程要求,某甲公司恶意拒不出具的情况下,某乙公司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不受该限制;最后质保金属于工程款范畴,某乙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18个月法定期限,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判决某甲公司退还某乙公司质保金121923.8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某乙公司在121923.86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711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包方在建设工程质保期内应当留存质保期响应、维修的全部沟通记录、完工确认单,避免发包方事后以未整改为由拒退质保金;若发包方在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应当及时核实是否属于自身施工范围,不属于的要书面回复说明,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若发包方以需要内部审批文件、第三方认可文件为由拖延退还质保金,承包方应当及时发函催告,催告未果的可在质保期届满后18个月内起诉主张质保金及优先受偿权,避免超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 发包方主张扣除质保金的,应当举证证明质量问题发生在质保期内、已履行通知义务、实际产生了维修费用,否则无权单方扣除质保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