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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约定不得起诉是否有效?赔偿远低于法定标准能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7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完成前,与用工关联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中约定“劳动者不得再主张其他赔偿、不得就受伤事宜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条款是否有效?若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劳动者能否申请撤销协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771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赔偿协议中约定限制劳动者仲裁、诉讼权利的条款,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自始无效,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劳动者在未完成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时签订赔偿协议,因缺乏对自身伤势、法定赔偿标准的清晰认知,若协议约定赔偿额明显低于法定应得待遇,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劳动者有权申请撤销协议; 第三,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也就是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具之日开始计算,而非从赔偿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最新案例

2024年1月,翟某在重庆某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西安某项目工作时受伤,被诊断为腰椎骨折、右踝关节骨折。2024年2月5日,翟某尚未完成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时,与重庆某甲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某甲公司一次性赔偿翟某8万元,翟某不得再主张其他赔偿、不得就本次受伤申请仲裁或起诉。 2025年6月,翟某经鉴定为工伤八级伤残,自行核算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总计约36万元,远高于协议约定的8万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案涉《协议》。 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中限制诉权的条款无效,驳回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翟某签订协议时缺乏对赔偿标准的清晰认知,约定赔偿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且翟某在伤残鉴定作出后1年内起诉未超过除斥期间,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771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用工方与受伤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不得约定排除劳动者仲裁、诉讼的权利,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无法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效果; 2. 建议劳动者优先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明确自身法定赔偿标准后再协商签订赔偿协议,避免因缺乏专业判断能力签署明显不公平的协议; 3. 劳动者若发现已签署的赔偿协议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应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起1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间将丧失撤销协议的胜诉权; 4. 用工方签订赔偿协议时应遵循公平原则,若故意利用劳动者信息差压低赔偿金额,后续仍可能面临协议被撤销、补足赔偿差额的法律风险,反而增加纠纷解决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