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实缴出资后转走款项就一定是抽逃出资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8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股东完成出资验资后,以往来款、报销名义将出资款转回自身账户,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814号生效判决分析:股东向公司实缴出资并完成验资后,无合法依据将出资款转回自身账户的,构成抽逃出资。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追加该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仅以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章程记载的实缴信息主张已完成出资的,无真实出资流水、合规财务凭证佐证的,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对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生效判决确定的1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执行过程中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王某查明该公司股东李某于2020年7月30日向公司转账150万元备注为投资款,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公司当日就以“往来款”“报销”名义分30笔将近300万元转回李某账户,遂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李某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已于2020年6月完成150万元实缴出资,此次转进转出是抵扣此前对公司的债权,不构成抽逃出资。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主张的2020年6月前的170余万元转账未备注出资用途,且大部分款项是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支付,无法认定为出资款;其提交的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章程记载的实缴信息,无真实合规的会计账簿、出资凭证佐证,与验资报告记载的“2020年7月前公司实收资本为0”内容矛盾,不能证明其已完成实缴;李某也无法举证证明案涉150万元转回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依据或正常经营用途,因此认定其构成抽逃出资。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追加李某为(2024)渝0112执恢182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150万元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1民终11814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股东实缴出资时务必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标注“投资款”“实缴出资”,留存好转账凭证,及时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更新股东名册,避免后续就出资完成情况产生争议。
- 实缴出资后不得随意转回个人账户,若股东与公司存在真实债权债务、正常报销等往来,必须留存完整的交易凭证(如合同、发票、报销审批记录等),履行正规财务流程,避免被认定为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
- 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记载的实缴信息不具有绝对对抗效力,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股东实际未实缴或抽逃出资的,依然可以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 若遇到执行阶段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债权人可委托专业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未足额实缴、出资加速到期等情形,通过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扩大执行财产范围,实现债权清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