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被公司以需代扣个税、主体不适格拒付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8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实际施工人向违法分包的建筑企业主张工程款时,建筑企业能否以原告主体不适格、需代扣个人所得税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84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人员设备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的,即使其与建筑企业签订的《项目目标责任书》因违法分包无效,也有权参照协议约定向建筑企业主张工程款,原告主体适格。其次,即便双方约定建筑企业代扣代缴个税,若建筑企业未实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无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个税款项,个税缴纳事宜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处理。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第十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真实案例
2017年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接的市政道路工程违法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杨某,双方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约定杨某自筹资金组织人员设备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向某公司缴纳2%管理费,工程款结算后结余归杨某所有。案涉工程于2023年前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总工程款为98749401.66元,双方确认尚有结余工程款1732443.03元未付。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案涉结余工程款对应主体为材料商、分包商,杨某无权主张,且需从工程款中扣除杨某应缴纳的个税98万余元。
法院观点:杨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主体适格,有权参照《项目目标责任书》约定主张工程款;某公司未实际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无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个税款项,个税缴纳由杨某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向杨某支付工程款1718056.36元,剩余14386.67元在杨某开具对应179833.41元发票后支付。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84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建筑企业承接工程后违法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的,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目标责任书等协议均属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协议约定主张工程款,建筑企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拒付工程款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2、关于工程款中的个税扣除问题,若双方约定代扣代缴,建筑企业需实际完成代缴义务后才能主张抵扣,不得直接扣除对应款项后拒绝支付;实际施工人也需及时依法申报个税,避免产生税务风险。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要妥善留存施工资料、结算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便于产生纠纷时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