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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雇佣的农民工能不能向工程总包要劳务费?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18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的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劳务人员,无法向实际施工人追偿欠付劳务费的,能否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1881号生效判决分析:如果劳务人员有充分证据证明在欠薪凭证上签字的人员具备代理权外观(比如是总包合同公示的项目负责人、建筑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对外以项目部名义履职等),且劳务人员对此不知情无过失的,该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应法律后果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劳务人员有权要求总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支付欠付的劳务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最新案例

2020年12月,凌某经王某招聘进入重庆市北碚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总承包的四川喜德县增减挂钩EPC项目担任技术负责人,工资标准由王某与凌某协商确定,工作由项目公示的负责人朱某安排。2024年6月,王某、朱某共同出具欠薪说明,确认项目部欠付凌某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工资共计130400元,后某建筑公司垫付了84475元,剩余45925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凌某系王某个人雇佣,仅判决王某承担支付责任;二审法院查明朱某是总包合同载明的项目负责人,某建筑公司为朱某缴纳了企业养老保险,凌某有合理理由相信朱某有权代表公司确认欠薪,朱某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建筑公司构成债的加入,最终改判某建筑公司与王某共同向凌某支付欠付劳务费4592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1881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民工务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项目公示牌照片、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欠薪说明等证据,若欠薪凭证有公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可优先向总包单位主张权利,提高债权实现概率;
  2. 建筑施工企业要规范项目管理,不得随意将挂靠方人员登记为公示的项目负责人或为其缴纳社保,避免因表见代理承担不必要的债务;同时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留存工资发放凭证,避免重复支付风险;
  3. 遇到劳务费欠薪纠纷时,建议将实际施工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最大化保障胜诉后可执行财产范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