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促成签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违约,卖方能否拒付剩余中介费?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0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产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买方违约导致交易停滞,后续买卖双方自行和解完成交易的,卖方能否以中介未提供后续交易协助、双方曾口头协商解除中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029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居间合同的核心义务是促成合法有效的合同成立,只要中介已经推动买卖双方签订了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的核心义务,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全额居间服务费; 第二,协商解除合同需要双方就解除的核心条款达成一致,且协商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授权,仅微信聊天中提及要见面签署解除协议退费,但未实际签署书面解除协议、也未就解除后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第三,房产交易中的过户协助、贷款协办等服务属于单独的交易服务范畴,与居间服务相互独立,如双方未约定居间服务费包含上述服务内容,卖方无权以中介未提供后续交易协助为由拒付居间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真实案例
2023年11月6日,郭某经重庆市某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与买方项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293万元。同日郭某与中介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中介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完成居间服务,郭某需支付居间服务费29300元,当日郭某仅支付1万元,剩余19300元未付。 后买方项某某违约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郭某于2024年3月起诉买方,诉讼过程中双方于2024年5月达成和解,最终完成房屋交易过户,郭某全额收到购房款。郭某主张此前已和中介店长微信协商一致解除居间合同,且中介未提供后续交易协助,无需支付剩余服务费,还要求中介退还已付的1万元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已促成郭某与买方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居间义务已完成;微信聊天仅提及需见面签署解除协议,未就解除事项达成一致也无明确授权,不产生合同解除效力;后续交易协助属于另行收费的交易服务范畴,与居间服务无关。最终判决郭某需向中介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19300元及相应违约金,驳回郭某全部反诉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029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要明确区分居间服务费和后续交易服务费的对应服务内容,避免将两类义务混淆,后续如需中介提供过户、贷款协助等服务要单独约定服务标准和付费规则; 2. 如确需和中介协商解除服务合同,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时间、退费金额、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仅口头或微信协商但未最终签署书面协议的,很可能不被认定为合同已解除; 3. 如中介提供的买方明显不具有履约能力、存在恶意串通欺诈等情形的,卖方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可以要求中介减免居间费或者赔偿相应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