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租赁期间被他人修坟硬化承租人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0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包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期间,出现第三方修坟、政府组织修路硬化、土地塌方等情形,土地承包权人能否直接起诉承租人要求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036号生效判决解答: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追责对象是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若承租人并未实施妨害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其与妨害行为的实施者存在关联、存在放任妨害发生的过错,承租人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土地承包权人作为原告主张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需就承租人实施了妨害行为、妨害结果与承租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承租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余某琳、李某贤等5人系重庆市北碚区某村12社案涉承包地的共同承包权人,2012年其亲属李某清与黄某东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案涉7.88亩承包地、1.39亩林地出租给黄某东用于种植业经营,租赁期限至2028年。后案涉承包地上出现余某琳等人堂兄弟为其叔父修建的坟墓,当地政府组织修建硬化水泥路,余某琳等人农房旁出现地基塌方裂缝,余某琳等人遂起诉要求黄某东拆除坟墓、硬化道路,修复塌方消除危险。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琳等人未举证证明坟墓修建、道路硬化系黄某东所为或与黄某东存在关联,经法院释明后也拒绝就地基塌方原因申请司法鉴定,无法证明塌方与黄某东使用土地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余某琳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036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土地承包权人发现承包地被妨害时,第一时间固定侵权行为人身份的相关证据,比如现场施工录像、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明确侵权主体后再提起诉讼,避免因告错对象浪费诉讼成本。
- 若损害结果的成因不明确,务必在法院释明时主动申请司法鉴定,否则会因无法证明因果关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承租人对租赁土地的管护义务,比如发现第三方侵占土地时的通知义务、协助维权义务,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权责不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