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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再起诉主张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超期?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0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承包人第一次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后撤诉,再次起诉时已超过18个月除斥期间,是否还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070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则,但只要承包人在18个月期限内通过起诉、发函等可追溯的方式明确主张过优先受偿权,即视为已经依法行使该法定权利,即便后续撤诉,也不导致权利丧失,再次起诉主张该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同时需注意区分工程款不同组成部分的应付款时间: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为质保期满之日,其余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起算点为结算完成之日,两部分需分别计算行权期限,超期主张的部分将无法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真实案例

浙江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包重庆某有限公司开发的远洋九曲河项目玻璃幕墙装饰工程,2018年1月18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至2020年1月18日届满。2023年6月30日双方完成结算,确认总工程款4214362.53元,欠付工程款1434862.53元(含质保金210718.13元)。浙江某重庆分公司2024年11月8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后因双方协商和解撤诉。2025年浙江某重庆分公司再次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其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18个月除斥期间,驳回该项诉请;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浙江某重庆分公司2024年11月首次起诉主张1224144.4元非质保金部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时,距2023年6月30日结算日并未超过18个月,视为已依法行使权利,仅210718.13元质保金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因超期未予支持,最终改判浙江某重庆分公司在1224144.4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发包人支付1434862.53元工程款、按1倍LPR支付自2025年8月21日起的违约金、承担保全费的判项。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渝01民终12070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18个月内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采用公证发函、起诉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主张权利,即便后续因和解撤诉,也不会丧失已行使的优先受偿权;
2. 工程款中的质保金部分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质保期满之日,与其余工程款的起算点(结算完成之日)相互独立,需分别计算行权期限,避免因混淆起算点错过行权期;
3. 若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承包人需及时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依约拒付工程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4. 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保障胜诉后执行的合法权利,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发包人以“无保全必要性”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保全费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