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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原因主动退伙能否要求返还合伙出资款?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0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人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退伙,能否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已缴纳的合伙出资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09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合伙合同是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的生效不以设立公司为前提,只要双方达成合伙合意、实际开展合伙事务,合伙关系即合法成立。其次,若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人因个人原因退伙的,无需退还出资”,该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有效,主动退伙的合伙人无权依据该约定要求返还出资。最后,合伙人退伙时需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在合伙关系未终止、未完成清算的前提下,合伙人径直主张返还出资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3月罗某甲与朱某签订《出资经营协议书》,约定合伙经营“柠檬奢品”项目,罗某甲出资10万元占股5%,朱某出资390万元占股95%,约定成立公司由朱某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同时明确约定“乙方(罗某甲)因个人原因需退出合作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甲方无需退还乙方出资”。协议签订后罗某甲当日转账10万元出资款。2024年7月20日罗某甲因个人不懂奢侈品经营,主动向朱某提出退伙,朱某同意退伙但双方未就出资返还达成一致。后罗某甲起诉要求朱某返还10万元出资及资金占用损失。

争议焦点:罗某甲因个人原因主动退伙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出资?

法院观点:案涉《出资经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已实际开展合伙经营事务,罗某甲系因个人原因主动退伙,符合协议约定的无需退还出资的情形,且双方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其主张返还出资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罗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094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合伙协议前务必仔细审阅退伙相关条款,若对“个人原因退伙不予退还出资”的约定不认可,要及时提出修改,避免后续退伙时财产受损; 2. 合伙经营过程中要留存好合伙事务开展、出资缴纳、收支流水、分红记录等证据,若因对方根本违约导致合伙目的无法实现退伙的,要及时收集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以便主张返还出资或赔偿损失; 3. 退伙时建议双方先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剩余财产进行清算,再签订书面的退伙协议,明确约定退伙后的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