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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全屋定制承揽合同后商家未足额送货能解除合同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1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与全屋定制商家签订承揽合同后,商家未足额交付定制货物,消费者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供货部分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12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只要承揽人尚未完成全部承揽工作,定作人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需以对方根本违约为唯一前提。其次,商家主张已经足额交付货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商家提交的送货单与约定的供货清单差异较大,无法证明已完成全部供货义务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若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未供货部分的具体金额,法院可以参考双方诉讼过程中曾达成的调解方案酌情确定退款金额,一次性化解纠纷。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2025年5月,祝某华与美某家有限公司签订《全屋集成化装修材料定制合同》,约定祝某华支付8万元定制款,美某家公司交付对应价值的定制装修材料,同时约定了联营样板房补贴规则。祝某华实际支付79900元后,美某家公司仅交付了部分货物,祝某华主张商家曾承诺8万元实现“拎包入住”,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货款,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祝某华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美某家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与约定的供货清单差异较大,无法证明已完成全部供货义务,祝某华作为承揽合同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判决确认案涉合同解除,酌情判令美某家公司退还祝某华2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125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消费者签订全屋定制类承揽合同时,务必将商家的口头承诺、宣传内容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仅商家公开发布的宣传广告若未明确为合同内容的,很难被法院认定为合同义务,切勿轻信“拎包入住”等口头承诺。
  2. 收货时务必对照供货清单逐一核对货物规格、数量,签字确认前发现缺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避免后续就供货是否足额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3.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虽然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如果因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解除合同前建议先梳理己方履约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 诉讼过程中双方协商达成的调解方案虽未正式生效,但可以反映双方对权利义务的预期,法院在双方举证不足时可能参考调解方案酌情作出裁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