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收对象转来的经营账户款项要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1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恋爱期间,一方使用他人名下实名认证的经营类微信账户向自己的伴侣转账,收款的伴侣是否需要向微信账户的实际权利人承担侵权返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185号生效判决分析:收款方如果对转账方无权处分账户资金的情况不知情,有合理理由相信转账方对账户资金有处分权的,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返还责任。本案中刘某某作为收款方,微信账户名称不具有唯一权属指向性,转账方钟某长期控制使用案涉微信账户,转账多为恋爱期间的特殊金额、赠与性质备注,刘某某有理由相信钟某有处分权,因此无需向账户权利人陈某某返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新案例
钟某原系陈某某经营的某家政服务部员工,实际控制使用陈某某实名认证的“某家政服务”微信账户。钟某与刘某某恋爱期间,使用该账户向刘某某转账共计10万余元,刘某某转回4万余元,差额为61388.5元。陈某某以钟某、刘某某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起诉要求二人共同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明知账户为家政服务部经营账户仍收款,判决二人共同返还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刘某某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微信账户名称不具有唯一权属确定性,刘某某对钟某无权处分的情况不知情,有理由相信钟某对案涉资金有处分权,不构成侵权,最终改判仅由钟某承担返还责任,刘某某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185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经营类收付款账户应由权利人自行保管,不要轻易交由他人控制使用,若确需交由员工等第三方管理,要明确约定账户资金使用权限,定期核对流水,避免资金被擅自处分。
- 2. 恋爱期间收受对方大额转账时,要留意款项来源,若对方使用非本人名下的经营账户转账,尽量要求对方明确说明资金权属,保留相关沟通记录,避免后续被账户权利人追责。
- 3. 若遭遇他人擅自处分自己名下账户资金的情况,优先向实际实施转账行为的无权处分人主张返还;收款方被列为被告的,可举证证明自己善意不知情、有合理理由相信转账方有处分权来抗辩返还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