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人员业务有交叉就要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2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仅举证证明关联公司存在人员、业务交叉,能否主张关联公司对货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216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核心要件为财务混同,即两家公司存在财产边界不清、资金随意划转、共用账户、账目混同等情形,导致各自责任财产无法区分、公司丧失独立人格。仅举证证明关联公司存在股东重合、经营范围交叉、同一员工在两家公司任职、办公地址相同等人员、业务交叉情形,无法证明财务混同的,法院不会支持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裁判要点: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真实案例
2023年重庆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瓷砖《购销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为装修公司的磁器口装修项目供应瓷砖,货款据实结算。截至2024年3月,装修公司累计欠付货款212941.115元,建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同时主张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总承包方,与装修公司为关联公司,两家公司股东重合、经营范围交叉、共同派驻同一员工为项目负责人、办公地址相同,构成人格混同,要求建设公司对欠付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建材公司仅举证证明两家公司存在人员、业务交叉情形,未提交证据证明两家公司存在财务混同,不符合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且案涉购销合同的相对方为装修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公司无付款义务。最终法院仅判决装修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按年利率4.48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驳回了建材公司要求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21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拟主张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重点搜集财务混同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共用银行账户、资金随意划转、财产不做区分、账目混淆、利润随意分配等凭证,仅举证人员、业务交叉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调取两家公司的财务账册、银行流水等证据。
- 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建筑材料时,建议优先与项目总承包方直接签订采购合同,若只能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可要求总承包方出具书面付款担保,避免后续只能向缺乏偿付能力的分包方主张债权。
- 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关联公司之间的财务独立性,避免出现财产混同、账目不清的情形,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对关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