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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4年才主张货物规格不符还能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3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买方收货后超过2年才主张货物厚度、规格不符合约定,是否还能要求卖方退换货、赔偿损失?货物规格不符是否不受质量异议期限限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329号生效判决解答:货物厚度、尺寸等外观可直接核查的参数不符属于外观质量瑕疵范畴,若买卖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买方应当在收货后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最长不得超过收货后2年。超过上述期限未提出异议的,依法视为货物质量、规格符合约定,买方再主张规格不符索赔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雷某向杨某采购高速公路隔离栅相关建材,双方通过微信磋商价格后,杨某于2020年11月21日完成全部供货,货物随即被安装到高速公路项目中,该项目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通车投入使用。2023年2月双方对账确认总货款,后因雷某拖欠货款被杨某起诉,2024年7月双方就货款支付达成调解协议,雷某同意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2025年雷某起诉称杨某供应的货物厚度不符合《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约定的标准,要求杨某退换货、返还货款并赔偿更换施工损失13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雷某主张的货物厚度不符属于外观瑕疵,其收货后4年未提出异议,远超法定2年最长检验异议期,且对账、调解过程中均未提及质量问题,也无证据证明实际产生了更换损失,最终判决驳回雷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32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检验期限,区分外观瑕疵(规格、尺寸、数量等)和隐蔽瑕疵(内在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和异议期限,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据可依。
  2. 买方收货时务必及时履行检验义务,哪怕货物有包装也应当拆包抽验,发现规格、质量不符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留存沟通记录、检验凭证等证据,避免超过异议期丧失胜诉权。
  3. 对账、结算或者参与调解时,如果存在货物质量、规格问题应当同时提出,协商解决方案,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后续再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4. 卖方供货时应当主动随货发送送货单、合格证等单据,明确货物参数,要求买方签收确认,避免后续买方恶意主张规格不符产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