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违约方承担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3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仅笼统约定违约方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未明确将律师费纳入违约赔付范围的,守约方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违约方能否以实际搬离场地、邮寄钥匙的行为视为单方解除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344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民事纠纷中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需满足两个前提: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二是合同有明确约定。若合同仅以“等费用”概括违约方承担的成本,未单独列明律师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该项诉请。同时,只有守约方才享有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违约方单方搬离场地、邮寄钥匙的行为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仍需承担合同解除前的相关费用。若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逾期开通确实对承租方经营造成影响的,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扣减对应期间的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2023年2月1日,出租方普某公司、承租方任某/五某公司、运营方天某公司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天某公司为案涉商业体提供运营推广服务,任某、五某公司按月支付运营推广费;同时约定若出租方未在2023年11月30日前开通观光电梯,承租方无需支付该期间费用,违约方需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某、五某公司欠付运营推广费,于2024年10月5日单方搬离场地并邮寄钥匙。天某公司起诉要求任某、五某公司支付欠付运营推广费、补交优惠期推广费、承担律师费3000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天某公司的律师费诉请,任某、五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查明案涉观光电梯实际于2024年1月5日才开通,且合同约定的违约方承担费用清单未列明律师费,最终改判酌情扣减5700元运营推广费,驳回天某公司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344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合同起草阶段若需要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必须明确将“律师费”三个字写入违约方承担的费用清单中,不能仅用“等费用”进行笼统表述,否则该项诉请大概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建议明确律师费的计算标准或参考依据。
- 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即便已经实际搬离场地也不视为合同自动解除,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搬离后至合同正式解除前的相关费用,同时违约方还需承担补交优惠期费用、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 若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如电梯、消防设施、水电供应等)逾期开通影响正常经营的,承租方要注意留存设施逾期开通的证据、经营受损的相关凭证,在诉讼中可主张扣减对应期间的服务费、租金等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