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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费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37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固定收入、也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误工费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377号生效判决分析:误工费的认定以受害人实际产生的误工损失为核心原则,首先需审查受害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若两项均无法举证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受害人提交的工作证明、法定代表人转账流水虽不足以证明其固定收入标准,但可证明其受伤前从事建筑装饰相关行业,因此二审法院按重庆市建筑行业平均工资调整误工费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2025年2月,姜某清驾驶摩托车避让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时发生侧翻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承担次要责任,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商业三者险。姜某清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限135天。一审中姜某清提交装饰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出具的工作证明、13个月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流水,主张按月均收入9083元计算误工费,一审法院支持其误工费40873元。某某财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姜某清的固定收入标准,也无法证明其收入实际减少。二审中姜某清出具情况说明,同意按重庆市2024年建筑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姜某清误工费为23289.16元,某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37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时,应尽量收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银行对公账户代发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单位出具的载明误工期间收入扣减情况的误工证明,避免仅提交非独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个人账户转账流水等不规范证据,导致收入标准不被法院采信。
  2. 若受害人确实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应主动举证证明自身所从事的行业,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主张误工费,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损失。
  3. 保险公司如对受害人的误工费主张提出异议,需对受害人不存在误工损失、收入未实际减少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