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回公司交接算继续上班?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4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欠缴社保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返回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是否属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后续未到岗为由主张系自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470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无需用人单位同意或审批。
其次,劳动者在解除通知送达后返回公司,核心目的是配合办理工作交接,属于遵守劳动法律规定的诚信义务,并非作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据此推定双方就劳动关系延续达成合意。
最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到岗为由主张旷工、自动离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仍需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周某2008年11月入职重庆某有限公司,担任货品经理,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次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工作期间,重庆某有限公司长期拖欠周某工资、绩效,并欠缴社会保险费。2025年2月12日,周某向公司住所地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通知于2025年2月13日被公司签收。后周某配合公司安排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主张周某解除通知送达后仍在岗,双方已延续劳动关系,后续周某未到岗属于自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周某发送被迫解除通知后办理工作交接的行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重庆某有限公司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重庆某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情形,周某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之日(2025年2月13日)劳动关系即告解除;第二,周某在解除后到公司系配合办理工作交接,并非继续提供劳动、履行劳动合同,不能推定双方就延续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公司关于周某自动离职的抗辩无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重庆某有限公司向周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绩效共计76089.0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750元,驳回重庆某有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47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发送被迫解除通知需留存完整证据:建议采用EMS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明确列明拖欠工资、欠缴社保等具体解除理由,留存快递底单、签收记录,同时可通过微信、邮件同步通知公司负责人或人事,避免后续被认定为主动离职。
- 解除后配合交接不属于继续履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配合办理工作交接是法定诚信义务,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无需担心被反算旷工,若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用人单位不得以“疫情缓缴”为由恶意欠保:社保缓缴政策有明确的适用期限和申请要求,缓缴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仍未补缴的,仍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情形,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金计算需注意标准: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按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含基本工资、绩效、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工作年限自入职之日起计算至解除通知送达之日,不要少算赔偿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