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受害者误工费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6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如何认定?误工时长应当以什么为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621号生效判决分析:误工费的认定核心是“实际减少的收入”,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需先确定合法的误工时长,再以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扣减误工期间单位实际发放的收入,最终得出应赔偿的误工费金额。关于误工时长,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证明、休假建议,否则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保险公司仅以休假证明是受害人所在单位开具为由主张误工时长过长的,若未提交司法鉴定申请或其他有效反驳证据,法院不会支持该抗辩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2024年7月19日,李某驾驶小型汽车违规行驶,导致骑摩托车的胡某利避让时摔倒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胡某利无责任。胡某利系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医院在编职工,受伤后住院治疗62天,医疗机构先后出具多份门诊诊断证明建议休假,胡某利主张误工时长计算至2025年2月28日其退休之日止,共计225天。
一审法院按照胡某利受伤前12个月平均收入为基数,扣减误工期间实发工资,认定误工费为69841.20元,判决承保肇事车辆保险的某某财险垫江支公司赔偿胡某利各项损失共计211274.66元,李某赔偿856.28元。胡某利和某某财险垫江支公司均不服一审误工费认定提起上诉,胡某利主张一审少算误工费,保险公司则主张误工时长过长、计算基数虚高。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反驳医疗机构的休假建议,也未申请对误工期限进行司法鉴定,一审认定误工时长符合法律规定,误工费计算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标准合法有据,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62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需留存好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流水、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误工期间工资发放证明,若属于绩效延后发放的情况,可要求单位出具薪资发放规则说明,便于法院准确核算实际误工损失;
- 保险公司若对受害人的误工时长、收入情况有异议,应当在诉讼中及时提交反驳证据,必要时申请对误工期限进行司法鉴定,仅以口头方式提出异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仅支持“实际减少的收入”,若误工期间单位仍正常发放全额工资的,将无法主张误工费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