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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按伤残标准获赔后死亡家属能否再主张丧葬费?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6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已经按照伤残标准获得定型化赔偿(含长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死亡的,其近亲属能否再主张丧葬费?已经赔付的未发生的护理费是否需要抵扣或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65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伤残赔偿与死亡赔偿属于两种互斥的赔偿模式,若生效判决已经按照定型化模式支持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长期护理费等伤残类赔偿项目,视为权利人已经选择按伤残赔偿模式主张权利,即便后续受害人死亡,近亲属也无权再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死亡类赔偿项目;其次,生效判决确定的一次性定型化赔付的护理费,属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内容,不会因受害人后续死亡的新事实发生变更,已经赔付的剩余期间护理费无需抵扣或返还,但前案未处理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权利人仍然可以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第三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3月,二级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胡某超路过重庆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时,跌入未加盖、无安全警示标识的窨井受伤。2022年胡某超提起诉讼索赔,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消防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按定型化模式支持了2022年3月6日至2027年3月5日的护理费、20年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024年4月胡某超经治疗无效死亡,其父母成某兰、胡某全再次起诉要求消防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1. 受害人已按伤残标准获赔后死亡,近亲属能否主张丧葬费?2. 已赔付的2024年4月至2027年3月的护理费是否应当抵扣?

法院观点:受害人已经选择按伤残赔偿模式获赔定型化费用的,近亲属不能再主张丧葬费,仅可主张前案未处理的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生效判决按定型化模式支持的护理费,不受受害人后续死亡事实的影响,无需抵扣。

裁判结果:改判重庆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成某兰、胡某全损失61623.33元,驳回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消防公司关于护理费抵扣的上诉主张。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656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人身损害赔偿中伤残赔偿与死亡赔偿不可兼得,权利人首次起诉时应当结合受害人的伤情、健康状况合理选择赔偿模式,若选择一次性定型化伤残赔偿,后续受害人死亡的无法再主张死亡类赔偿项目;第二,若双方协商护理费按实际护理周期分期给付,而非一次性定型化赔付的,受害人死亡后未发生的护理费可以主张返还;第三,施工单位应当对窨井、基坑等危险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识、采取封闭防护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当尽到监护职责,避免未成年人进入危险区域遭受损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