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仅提供考勤记录主张加班费为什么败诉?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7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仅提供考勤记录和排班表,能否直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并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月休4天,劳动者的工资是否已经包含休息日加班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790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并非仅提供考勤记录即可完成,还需要证明超出标准工时的工作是用人单位安排或批准的。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审批流程,劳动者未举证证明加班经过公司审批的,仅凭打卡记录、排班表无法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加班。此外,若劳动者入职时明知并接受月休4天的用工安排,且薪酬结构为“固定底薪+浮动提成”的模式,法院通常会认定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已经对每月超出法定休息天数的工作对价作出了约定,劳动者再另行主张休息日加班费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2月,程某某入职重庆某健身公司担任专职教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需加班需按照制度征得公司同意,未经批准的超时工作不属于加班;同时约定岗位实行月休4天制度,薪酬为1500元底薪(包含每月15节基础课时的对价)+额外课时提成+全勤奖。2025年1月,健身公司以程某某长期上班期间无故脱岗、构成严重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程某某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至2024年的加班费12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余元等费用。
争议焦点
1. 程某某仅提交考勤记录和排课表能否证明加班事实,公司应否支付加班费? 2. 健身公司以程某某长期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首先,考勤记录仅能反映劳动者的打卡时间,无法直接证明其实际提供了加班劳动,更不能证明加班是公司安排或批准的。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加班审批制度,程某某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加班经过了公司审批,且其入职时明知并接受月休4天的安排,薪酬结构已经考虑了该工作模式,故对其加班费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程某某在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间存在长期、频繁的长时间无故脱岗行为,其本人在谈话录音中也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基本劳动纪律,健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程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重庆某健身公司仅需向程某某支付2025年1月未发工资1852.41元,无需支付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他费用。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790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动者维权提示:主张加班费时不要仅依赖考勤记录,一定要留存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直接证据,比如上级发送的加班通知、工作群内的加班安排、审批通过的加班申请单、加班期间的工作产出记录等;入职时对于“月休4天”“大小周”等特殊工时安排,一定要明确询问工资是否已经包含加班费,并尽量写入劳动合同,避免后续维权举证不能。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不要以消极脱岗、旷工的方式对抗,要先留存证据,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否则反而会承担不利后果。
- 用人单位合规提示:要完善加班审批制度,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明确加班的流程和认定标准,避免出现加班费的无谓争议;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要及时留存证据,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流程处理,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