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签名系伪造申请鉴定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28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返还原物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签名系伪造,申请笔迹鉴定法院不予准许是否合法?
2. 主张他人侵占自己的征收补偿款需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283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经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较高证明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人民法院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中简某浪自认办理公证时本人就在现场,其主张被胁迫到场却未报警、未当场向公证机构提出异议,明显不符合常理,在无初步证据推翻公证效力的情况下,法院驳回其笔迹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返还原物纠纷中主张对方侵占财产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对方实际占有案涉财产,本案中简某浪提交的征收款发放表上领款人均为其本人或母亲刘某淑,无法证明简某波实际领取了案涉款项,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返还款项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简某浪与简某波系同胞兄弟,二人母亲刘某淑2022年去世后,简某浪起诉主张简某波擅自领取其与母亲的征收补偿款、冒用其名义签署放弃继承权公证书,侵占其房屋产权份额,要求简某波返还21万余元款项并调整房屋产权比例为简某浪占75%、简某波占25%。一审法院查明征收款发放表领款人处均为简某浪或刘某淑签名捺印,简某浪自认办理公证时本人在现场,其主张签名伪造无证据支撑,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简某浪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简某浪未举证证明简某波实际占有案涉财产,亦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效力,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2837号
-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公民在办理公证时应充分核实公证内容,如存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形,应当场向公证机构提出异议,事后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否则仅以签名非本人为由主张推翻公证效力很难得到法院支持。2. 返还原物类纠纷中,原告方需完整举证三个要件:自身对案涉财产享有合法权利、被告实际占有该财产、被告占有无合法依据,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3. 如确有证据证明公证书确有错误,可先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撤销公证书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财产纠纷诉讼,诉讼效率更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