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受伤主张误工费精神损失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0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打架受伤向法院起诉主张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095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确实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但需要对损失的实际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交证据证明损失真实存在、也无法证明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依法驳回对应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真实案例
2019年7月14日,张某与前妻郑某梅、郑某艳、汪某仰因家庭矛盾在重庆沙坪坝区发生打架,各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张某左臀部皮肤裂伤,仅进行了门诊治疗,未住院。后各方在派出所主持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约定郑某梅向张某支付5000元医药费,超出部分不再承担,各方不要求公安机关做伤情鉴定、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罚。
后张某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9000余元,称其伤情为刀刺伤,治安调解协议系伪造。两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虽确实在纠纷中受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实际发生,也无证据证明其伤情构成伤残达到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095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生人身损害纠纷后,受害人一定要妥善留存所有损失的相关凭证:包括误工证明、工资流水、护理费支付凭证、交通费发票、财产损失的购买凭证及损坏现场照片等,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合法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 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需要举证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一般达到伤残等级或者造成其他不可逆的精神损害后果才会得到法院支持,轻微伤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大概率不会被支持。
- 经公安机关主持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具备法律效力,各方均应当遵守。如果对协议内容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时效内通过诉讼申请撤销,仅靠信访维权无法推翻协议效力,还可能耽误诉讼时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