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怎么认定买卖关系成立及货物单价?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1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一方供货后另一方以不存在买卖关系、单价未约定、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法院会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106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指定的经营场所供货、货物已由买受人或其授权人员签收,且签收单据可佐证货物单价的,法院会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成立,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货款;买受人主张货物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无合法有效证据的抗辩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陈某容委托伙计刘某学向郎某荣承包经营的重庆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供应煤矸石、块煤,货物送至经营场所后由郎某荣合伙人雇佣的员工陈某华签收,2025年1月陈某华共计签收煤矸755.49吨、块煤14.52吨,陈某华签字的结算清单显示煤矸石按75元/吨计算,总货款合计56661.75元。郎某荣已支付9800元,陈某容抵扣其他款项后主张剩余货款47145元,郎某荣以无书面买卖合同、单价不符、煤炭含硫量超标为理由拒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学受郎某荣联系供货、货物已送至郎某荣经营场所且由其授权人员签收,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成立;陈某华签字的结算清单可佐证煤矸石单价为75元/吨,郎某荣提交的录音、照片无法证明货物质量不合格,最终判决郎某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容货款47145元,二审驳回郎某荣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10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经营过程中发生货物交易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单价、验收方式、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 若未签订书面合同,送货时务必要求对方具有授权的工作人员在送货单、结算单上签字,明确标注货物数量、单价、总金额,同时留存好沟通交易的微信、通话录音等凭证,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 买受人若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及时固定证据,避免供货完成后长时间未提出异议,后续无法举证被法院驳回抗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