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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商铺空调外机噪声扰民住户能否要求拆除并索赔?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1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楼下商铺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居民卧室附近,运行产生的噪声超出合理容忍限度,居民能否要求商家拆除空调外机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17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商铺排放噪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对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合理干扰。其次,噪声污染侵权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商家若主张噪声不超标或噪声与住户损害无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要承担不利后果。第三,若噪声干扰持续存在且商家无法通过整改彻底消除妨害的,住户有权要求拆除侵权的空调外机;长期噪声侵扰侵害住户生活安宁权的,即使没有明显器质性损害,也可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唐某、杨某是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业主,江北区某健康理疗店在该小区底楼经营足浴服务,将三台空调外机安装在唐某、杨某次卧窗户下方的狭窄空隙平台处,该特殊位置容易产生噪声聚集、反射效应,对住户影响十分直接。空调运行产生的噪声持续干扰二人正常生活,二人自2024年起多次向物业、生态环境局、街道投诉均未得到根本解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拆除空调外机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理疗店拆除三台空调机组,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元,理疗店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噪声来源不唯一、未超标、精神损害赔偿无依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住户提交的投诉记录、分贝测试视频、公安接报回执等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空调噪声超出合理容忍限度,理疗店未能举证证明噪声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侵权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174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住户遭遇相邻噪声污染时,要及时留存证据:包括带时间戳的噪声实测视频、与物业/商家的沟通记录、相关部门的处理回执、就医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2. 商铺等经营主体安装空调、排风等设备时,应当优先选择开发商预留的专用安装位置,避开居民住宅窗户等敏感区域,同时采取必要降噪措施,避免对周边住户造成干扰,否则可能承担拆除设备、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3. 噪声污染对精神安宁的损害具有隐蔽性和累积性,只要能证明噪声持续存在且超出合理容忍限度,即使没有严重器质性病变,也可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