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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损坏该由托运人还是承运人担责?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2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责任应当由托运人还是承运人承担?车辆挂靠的被挂靠方是否需要对运输合同项下的货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261号生效判决解答:运输合同项下货损责任的认定核心是过错归属,若货损是因托运人未按约定履行包装、固定货物的义务导致的,承运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运输合同具有相对性,若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未与托运人直接订立运输合同、未实际参与运输交易的,无需承担运输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储某某运输汽车零配件钢板,储某某驾驶的案涉车辆挂靠在安庆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运输过程中3捆钢板因捆扎带断裂发生移位受损,物流公司起诉要求储某某和安庆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03685.93元,储某某反诉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2600元及误工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物流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明确约定,运输货物时必须用纸板将铁托架与货物之间隔开,避免铁托架摩擦导致捆扎带断裂,但物流公司自认案涉货物未按约定使用纸板隔离,仅使用胶条垫于捆扎带下方,无法起到防摩擦作用。同时法院查明案涉运输合同是物流公司与储某某个人直接订立,安庆某运输公司未参与交易。

法院最终认定货损是因托运人物流公司未履行包装义务导致,储某某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物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物流公司向储某某支付运费26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261号
  •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托运人在委托运输前,务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行业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固定,装货后留存包装合格的照片、视频等证据,避免因包装瑕疵自行承担货损责任; 2. 选择承运人时,尽量直接和具备合法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仅和个人司机达成口头运输协议,后续出现货损无法向挂靠公司追责的风险; 3. 承运人在装货时要对货物包装、固定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及时向托运人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拒绝承运,避免后续卷入不必要的货损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