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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持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无借贷合意证据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4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持有向对方转账的金融凭证,未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起诉主张对方偿还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483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已实际交付借款,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原告仅提交转账凭证主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并提供相应证据的,原告仍需就借贷合意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一审法院未查清涉案款项性质、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等核心事实,直接判决返还款项,属于基本事实不清,最终被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最新案例

唐某麟主张其通过案外人冯某顺账户向严某、田某全转账131.79万元、现金交付110万元系借款,起诉要求严某、田某全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亿某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严某、田某全各自按收到的转账金额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严某、田某全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涉案款项系重庆浩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亿某智有限公司的多付工程进度款,二人收款系履行职务行为,且唐某麟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一审法院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程序违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未查清涉案款项性质、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等基本事实,于2026年1月8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48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8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出借方应当留存书面借款协议、借条、欠条等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避免仅以转账凭证起诉时无法证明款项性质,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2. 若确实因熟人关系未签署书面借款协议的,应当留存双方沟通借款事宜的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证据,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为借款、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等核心内容; 3. 被告收到民间借贷起诉材料后,若涉案款项并非借款,应当及时收集款项系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相关证据(如合同、结算凭证、沟通记录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法院,充分行使抗辩权利; 4. 法院审理过程中若查明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实际不一致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未释明径行按其他法律关系裁判的,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通过上诉主张发回重审,维护自身诉讼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