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法院调为LPR四倍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4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被法院调整为一年期LPR四倍,该调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486号生效判决解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守约方实际损失等因素。本案中一审法院将原约定的日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一年期LPR四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通常裁判尺度,不存在调整不当的情形。同时,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当对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真实案例
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某小镇网红墙打造展示展览(安装)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为日万分之五。文化传播公司按约完成了项目施工并经投资公司验收合格,且足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投资公司仅支付了3179.10元质保金,剩余60402.88元货款长期拖欠未付。
文化传播公司起诉后,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显著过高,酌情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四倍LPR标准过高,要求调整为一倍LPR。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结合合同性质、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作出的调整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48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买卖/承揽类合同时,建议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不要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既符合司法保护的上限标准,也能避免后续被法院调整的风险,减少守约方的举证负担。
- 违约方如果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需要自行举证证明违约金数额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的30%,如果无法提供融资成本、实际损失等相关证据的,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调低违约金的请求。
- 守约方遇到对方逾期付款的情况,要注意留存自身产生实际损失的相关凭证,比如资金拆借证明、经营损失凭证等,一旦对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可以提交证据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