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能不能主张LPR上浮30%损失?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5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方法的,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时,法院能否按照一年期LPR上浮30%的标准予以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504号生效判决分析:只要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即便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也有权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法院对该范围内的主张会予以支持。本案中一审法院按照LPR上浮30%判决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完全符合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广州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新风系统设备,双方完成结算后确认某置业公司尚欠货款及保修款合计59891.45元,付款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某置业公司逾期未付款,某环境科技公司多次催款后于2025年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按照LPR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是否有合法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现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可在LPR基础上加计30%-50%计算,一审法院判决上浮30%属于法定合理范围,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置业公司需向某环境科技公司支付欠付款项59891.45元及以该金额为基数,从2024年11月1日起按LPR上浮3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50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既可以约束买受人及时付款,也能减少后续产生纠纷后的举证成本;
- 如果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身实际损失,可直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主张LPR加计30%-50%的逾期付款损失;
- 买受人出现付款困难时,建议及时与出卖人协商达成延期付款协议,避免被主张额外的逾期损失、诉讼费等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