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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有“经济合同无效”字样的资料章签订的合同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重庆(2025)渝01民终135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施工项目部使用印有“经济合同无效”字样的资料专用章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相对方能否主张施工单位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渝01民终13507号生效判决分析:即便合同加盖的项目部资料章明确印有“经济合同无效”字样,只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可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施工单位需承担合同付款责任:一是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外观,比如系施工单位员工、持有项目授权委托书、能够实际控制项目部印章;二是相对人签订合同时善意无过失,已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涉项目由营某公司承建、杨某东系营某公司参保员工且持有项目授权委托书、送货单及对账单均加盖项目部资料章等事实,认定杨某东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营某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营某有限公司系重庆某生态修复及公共停车场项目的承建方,杨某东为该公司参保员工,持有公司出具的项目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其签署该项目合同及办理相关事项。2024年5月,杨某东以项目部名义与晨某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供应合同》,合同加盖印有“经济合同无效”字样的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后晨某有限公司按约送货,杨某东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对账表均加盖上述资料专用章,确认欠付货款374838.63元。营某公司主张资料章不能用于签订合同、授权已过期、项目钢材已向案外人采购,拒绝支付货款。

争议焦点

与晨某有限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杨某东还是营某有限公司?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项目由营某公司承建,杨某东系其参保员工且持有项目授权委托书,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均加盖营某公司认可真实的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杨某东具有代理权外观,晨某有限公司作为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杨某东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法律后果由营某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驳回营某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营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晨某有限公司货款374838.63元、保全担保费7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74838.63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渝01民终1350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供应商而言,签订合同前需核验签约人的身份及授权文件,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对方使用项目部章、资料章签约,需留存对方出示授权的证据(如授权委托书拍照、沟通记录等),送货过程中妥善保管签收凭证、对账文件,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2. 对施工单位而言,需明确项目部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并做好公示,授权委托书需明确载明授权期限、权限范围,员工离职或授权到期后及时向合作方发送通知,定期清理项目部印章,避免因管理疏漏被认定承担表见代理责任。
  3. 若遇到类似合同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固定相关证据,选择最优维权方案,避免扩大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